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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9月1日,一个必将被历史所铭记的日子——在这一天,中国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。
    2007年春,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;2008年秋,全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。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指出,《义务教育法》明确规定,“实施义务教育,不收学费、杂费”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,是贯彻落实《义务教育法》的必然要求。
    据介绍,2007年秋,山东在内的16个省(区、市)和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厦门、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试点,有1702万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,占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60%。
    因此,山东省比全国提前1年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。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,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供寄宿生的生活费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,又免除了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,并对城市低保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,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。
   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改革,我省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,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,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00元提高到小学500元、初中750元,享受补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占寄宿生的比例不低于8%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,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教科书。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又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,并适当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。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,部分科目的免费教科书将循环使用。2008年,农村小学生平均公用经费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95元。农村初中生平均公用经费标准由340元提高到44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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